仁寿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(暂行)
第一章
总则
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(以下简称“教育基金”)管理,提高教育基金运行效率,实现精准扶贫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教育基金是政府主导、社会参与的公益性、救助性专项资金,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在享受现有普惠性教育资助政策之后,仍面临的与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,避免贫困家庭子女因经济原因辍学。
第三条 教育基金坚持开放原则,资金来源稳定、可持续;教育基金救助遵循“应助尽助”的原则,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;教育基金管理公开透明、安全规范。
第二章
基金筹集
第四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是教育基金筹集主体,筹集渠道主要包括:
(一) 省级财政补助,市县财政预算安排。
(二) 社会捐赠资金。
(三) 对口支援资金。
(四) 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。
第五条 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的筹资规模一般不低于 500万元。
第六条 保持基金合理规模,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。当基金余额低于 50 万元时,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。
第七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、流动性的前提下,按照财政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财库〔2017〕76 号)相关规定,教育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
值,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、协定存
款、通知存款,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。
第三章
救助范围
第八条 教育基金救助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学前
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,其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(一)户籍在本县区域内。
(二)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。
(三)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(含免学杂费、助学金、生活补助、扶贫资助、助学贷款等)基础上,仍存在与子女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。
第九条 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 500-5000 元之间,具体救助标准将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、贫困家庭困难程度、就学负担情况等相关因素确定。对确需超过救助标准上限的,报县
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。
第十条 救助内容。
(一)学前教育阶段:可对幼儿伙食费等进行救助。
(二)义务教育阶段:可对学生购置校服、文具、辅导资料、
校内伙食等进行救助。
(三)高中教育阶段:可对学生教辅资料、住宿费、生活费
等进行救助。
(四)高等教育阶段:可对学生交通费、学费、住宿费、生
活费等进行救助。
第四章
救助程序
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遵循“个人申请→村级初审→乡镇复审→县级教育部门审定→村上公示→拨付发放”的基本管理程序。
(一)个人申请: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填写基金申请表,并提交户籍所在地村(居)委会。
(二)村级初审:学生(或监护人)将申请表和身份证、户口簿交户籍所在地村(居)委会初审,重点核实学生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。
(三)乡镇复审:村(居)委会初审后,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们政府核查审批。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县教育部门。
(四)县级部门审定: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申请及乡、村审核情况分类甄别,符合条件的汇总填报《仁寿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审批表》上报县教体局、县扶贫移民局、县财政局审定后
报县人民政府审批。
(五)公示:村委会将救助情况在村上进行公示,并采集公示影像资料存档。公示内容包括:救助对象姓名、家庭住址、就读学校、救助金额等信息。
第十二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救助资金打卡支付到贫困学生的一卡(折)通账户里。对于确不具备直接“打卡”发放条件的地方允许通过现金方式。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必须严格执行现
金管理规范。
第十三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,从村上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,30 日内将教育基金发到救助对象。
第五章
基金管理
第十四条 教育基金坚持统筹管理、专项核算,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管理。
第十五条 教育基金由县级教育部门单独开设专户,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。
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建教育基金、安排财政资金、监管教育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;教育部门作为教育基金的主管部门,负责募集捐赠资金,并实施教育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。乡(镇)、村负责将政策宣传到户、组织申报工作等。
第十七条 乡(镇)、学校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、电视、政府网站、手机信息、村级广播、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,
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。建立信息公开机制,把基金的管理、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,提高透明程度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十八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月 3 日前将发放情况报县教育主管部门。县教育、财政部门在每月 5 日前,以县为单位按时向市教育局、财政局报送上月教育基金统计报表;每年 7 月底、次年 1 月底,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,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,提出政策建议。
第十九条 教育基金不得平均发放或轮流发放给学生;不得资助无学生就学的家庭;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;不得将教育基金账户与其他账户混用;不得将教育基金“建而不用”或“分光用尽”,不得将教育基金作为其他教育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;不得将教育基金作为其他教育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;不得用于发放工作补贴、弥补公用经费等其他无关支出。对救助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,一经查实,按照《预算法》、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六章
附则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脱贫攻坚期间有效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、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。